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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而生,為工作而死?
──過勞認定放寬
文‧陳歆怡 圖‧莊坤儒

近年白領與藍領工作者「過勞死」的新聞時有所聞,在勞工團體的不斷陳情下,勞委會終於在去(2010)年12月宣布放寬對「過勞」的認定標準。

「過勞」是現代職場高度競爭、工作環境持續緊張,以及勞資關係不對等的結構性產物;「過勞死」更是新經濟時代的工作夢魘。以往勞工疑因工作負擔過重 而爆發心肌梗塞等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的案例,多集中於40歲以上的中壯年男性,但2010年卻有一位29歲年輕工程師猝死,引起社會譁然,過勞認定過嚴的爭 議重新浮上台面。

悲劇促成改革

去(2010)年9月,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的父母在立委黃淑英協助下出面泣訴,兒子在當年1月11日猝死於家中電腦桌前,過世前1個月,他的加班時 數高達111.5小時,工作3年多來平均一天工作時數高達16~19小時。此外,1年多前,工作型態改為「責任制」後,不僅需負擔公司製程生產的良率責 任,還需配合輪值夜班,手機更要24小時待命,亦常將工作帶回家做。

徐爸爸控訴,醫師開立的死因為「心因性休克」、其他對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為「過勞加重心臟病變」;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的醫師也 診斷證明為「工作過勞相關之猝死」。然而當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時,勞保局竟以「心因性休克猝死與加班時數無關」,拒絕給付。勞保局還採用雇主對 工時的說法,即扣除午餐與晚餐的1.5小時,將加班工時核定為94.5小時,意在迴避「單月加班工時逾100小時」算過勞的認定。

上述爭議事件經披露後,引來輿論及勞工團體一致撻伐,進而促使勞委會重新檢視過勞認定的標準。

勞委會坦承,台灣雖在2004年因應職場變化修訂「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但審核標準仍然過於嚴苛,以致於相較其他國家,「過勞」在台灣被認定為職災的比例明顯偏低。

以2008年度的統計為例,勞工死於心臟及腦血管疾病者共1,513人,但若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推估模式──「職業原因對於循環系統疾病之貢獻度為23%」,國內至少應有347人可歸因為死於工作,然而當年卻僅有34件過勞給付案,不及國際勞工組織推估數字的10分之1。

分析舊制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以「過勞死」而言,必需符合以下4要件之一:勞工死亡前24小時不斷工作;或死亡前1星期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或發病當日往前推算1個月,加班時間超過100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算2至6月,每月加班時數累計超過80小時。

爭議關鍵在於,過去舉證責任在勞方,然而依勞基法規定,上述標準已經違法,雇主怎麼可能承認;其次,許多工作涉及外勤而無打卡紀錄,或者將工作帶回家,晚上及假日繼續工作,或是處於隨時被要求工作的「待命」狀態,因此只看刷卡、登記、報備等記錄,無法反映勞動實況。

有病史者也納入認定

此次修訂最重要的變革在於:即使勞工有腦、心血管疾病病史,只要醫師認定其發病是「因為職業因素導致疾病超越了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原則上就可認定為職業病。

勞委會解釋,新制納入最新醫學觀點,認為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所謂的「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這即是說,雖然患者病徵本來就會因老化、飲食、飲酒、抽 煙習慣等因素逐漸惡化,然而,此項事實並不能用來排除「職業」作為「促發」疾病的重要危險因子。未來在審理流程上,也將優先探究職業對疾病的貢獻度,而不 問個人宿疾的關連度。

其次是「降低加班工時的認定標準」。新制將前述4工時要件都下修8小時,例如,過去發病前1個月要加班100小時才算工作過重,現在降低為92小 時。更重要的是,對於「短期工作過重」的認定,取消硬性的時數標準,而改由職業病醫師結合「工時」與「工作型態」來判斷,評估因素包括:不規律的輪班、工 作時間長、經常出差、暴露在異常溫度或噪音、伴隨精神緊張等。

第三是增列4種認定疾病。原在舊版中列舉的疾病不變(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 離),另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此外,其他不在此範圍內之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案件,只要有解剖報告及相關研究文獻支持,一樣可 以認定為過勞。

第四則是增列「雇主舉證原則」。未來對於工作負荷的認定,將先聽取勞方或家屬意見,再請資方舉證,若資方無法提出反證,則採信勞方主張。

最後則是敘明「不限工作場所發生」。由於過勞不全然是科學問題,無法像一般職業病一樣從工作場所中測量出危險因子(例如有毒化學物),因此解除工作場所的限定,更能符合過勞的本質。

治標更需治本

對於新制標準的實施效應,勞委會預估,未來每年申請案件應會上升到350件左右,若以通過率約3分之1計算,通過核定的案件可能增加到100多件。

無論如何,將過勞列入職業病,只是維護勞動尊嚴的基本「底線」,畢竟,失去了寶貴的健康甚至生命,任何金錢補償只是治標,不是治本。勞工團體呼籲, 政府除了矯正不合時宜的認定標準,還需預防過勞,包括落實勞基法相關勞動法規,對於違法雇主加重處罰,以及從源頭遏止企業濫用「責任制」。

更重要的是,在那麼多人不分階層、年齡,因過勞而付出慘痛代價之後,社會大眾應當警醒:過勞現象絕不應該被歸咎於「個人健康管理不當」,而是社會結構與工作體制出了問題;同時,唯有透過集體行動,爭取符合人性的工作倫理,現代人才能真正免於過勞之苦,享受合理的勞動果實。

(本文節錄自台灣光華雜誌2011年02月號)

台灣企業在全球分工的角色中,正努力從製造生產走向研發或品牌行銷,但目前許多製造業仍用高工時彌補生產成本,以致藍領、白領勞工皆受「過勞」之害。
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現代人工作過勞,其實是經濟體制出了問題。

  1. 有一位29歲年輕工程師猝死,引起社會譁然,過勞認定過嚴的爭議重新浮上台面。
    The sudden death of a 29-year-old engineer raised a social outcry, thrusting the topic of overwork to the fore once again.
    ◎ to the fore 在顯著地位
    Whenever she was challenged, her stubbornness came to the fore.


  2. 還需配合輪值夜班,手機更要24小時待命。
    He had to be available for rotating night shifts and be on call 24 hours a day.
    ◎ on call 隨傳隨到
    As an intern, she has to be on call at the hospital 24 hours a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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