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參章 外商在多國經營現況及投資機會

一、外商在多國經營現況

多國原外人投資法規定嚴苛,廠商每年匯出之營利所得只能為登記資本額之25%,使得許多有意來多投資外商望而卻步,1995年底多國國會通過之外人投資法,允許外國投資人享有與本國人士完全相同之待遇、外資比例可達100%,並可完全由外人經營,向多國政府登記之外商將可自由匯出其全部利潤及資金。

2006年多國外人投資金額為118,340萬美元,較200510231萬美元成長15.67%,累計至2006年底多國主要投資國家為美國(327,850萬美元)、西班牙(185,230萬美元)及加拿大(151,480萬美元)等國,主要投資業別則為觀光業(225,960萬美元)、商業暨工業(214,860萬美元)及通訊業(208,230萬美元)

多國外人投資主要產業別

(單位:百萬美元)

年份/業別

1993-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總計

觀光業

1,452.1

78.5

137.6

315.2

276.2

2,259.6

商業及工業

1,371.1

102.9

320.5

190.6

163.5

2,148.6

電信業

1,296.4

146.5

224.6

111.8

303.0

2,082.3

電力業

1,539.1

1.2

-57.7

43.3

42.3

1,568.2

金融業

200.2

99.4

61.4

65.6

25.0

451.6

加工出口區

200.5

44.9

100.1

174.7

135.7

655.9

礦業

29.4

77.9

60.2

27.6

56.9

252.0

不動產投資

0

0

81.8

94.2

181.2

357.2

其他

225.2

61.7

-19.5

0.1

-0.3

267.1

總計

6,313.9

613.0

909.0

1,023.1

1,183.4

10,042.4

資料來源:多國外銷暨投資推廣部

多國外人投資主要來源國家

(單位:百萬美元)

年份/國家

1993-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總計

美國

1,714.2

461.6

176.6

254.6

671.5

3,278.5

西班牙

1,340.4

-13.3

126.6

220.6

178.0

1,852.3

加拿大

977.9

-22.7

274.2

194.9

90.5

1,514.8

荷蘭

462.1

25.1

0.2

38.5

-26.2

499.7

法國

302.1

33.0

85.3

80.9

-3.8

497.5

英國

183.0

-25.2

21.4

100.7

78.6

358.5

瑞士

121.5

5.8

18.2

52.8

7.2

205.5

智利

110.8

-0.7

12.4

8.5

15.6

146.6

義大利

73.0

5.1

39.1

15.2

0.2

132.5

開曼群島

305.2

-9.1

-62.8

-52.7

-55.0

125.6

其他

723.6

153.4

217.8

109.1

226.8

1430.7

總計

6,313.8

613

909.0

1,023.1

1,183.4

1,0042.4

資料來源:多國外銷暨投資推廣部

二、台商在多國經營現況

中多邦交逾六十年,兩國簽有「中多友好協定」、「中多投資促進暨保障協定」及多項技術合作協定;20053月中多並簽署「台多自由貿易協定意願書」。

目前我商在多國投資約69家,投資總額約9,776萬美元,直接創造2,500個就業機會,大多從事貿易及服務業,如汽機車零配件、電腦及週邊設備、攝影及相片沖洗等,製造業方面,加工區計有壓克力板、紡織(運動帽及運動衫)3家,區外則有塑膠品業(如射出成型、塑膠袋及保力龍餐具)、衛生紙及建材等。我投資廠商在多國遭遇之困難約略如下:

(一)地理位置與我國相距甚遠補給線過長,語言及文化有隔閡。

(二)多國電費高昂且供應不穩,大部分地區經常停電,影響工、商業之發展甚鉅,故一般商家及工廠皆自備發電機,增加生產成本。

(三)多國勞力充沛,但缺乏熟練工人及管理人員,我在多投資廠商皆需自國內聘僱管理及技術人員,當地工人教育水準、學習能力、靈巧度、吃苦耐勞及敬業精神,仍有待加強,其生產力約僅及我國工人一半。

(四)多政府之文官制度較不嚴謹,人事更迭頻繁,政策制定缺乏規劃和連貫性,行政效率不高,各單位常協調不夠,且組織權責劃分不清,極易相互牽掣,導致投資人無所遵循。

(五)法令繁瑣,投資人短期內難以全部瞭解,且多國法治觀念較為淡薄,法令規章適用程度及範圍標準不一致,有特殊管道及關係者,較能方便行事。

(六)多國一般人民所得不豐,失業率高,加上進口稅捐及銀行利率均偏高,造成一般民眾實質所得偏低、購買力不強,市場胃納有限。

(七)多國工業不發達,上下游產業配合不足,我在多投資廠商所需之部份原料常需自臺灣進口,方能確保優良品質,運輸及關稅等成本因而增加。

(八)多國雖已自20017月開始適用世貿組織關稅估價協定,惟海關估價制度仍未健全,海關人員作業常無標準可循,同樣產品不同時間、不同人員估算結果不同,且海關高估情形嚴重,造成進口商無法掌握進口成本。

(九)多國雖擁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法,但事實上政府單位並未認真執行,亦無足夠人力、物力配合。

三、投資機會

在多國申請投資設廠手續通常委託律師辦理,一般而言,約需14天至90天方能取得投資許可。如在加工出口區投資,可逕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申請。

(一)適合我商前來投資產業

1、在加工出口區內投資設廠

由於多國缺乏原物料及上中下游產業配合,加上本國市場內需容量不大,故我國廠商來多投資設廠應以外銷出口為優先考量。多國與中美洲、加勒比海共同市場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及多美自由貿易協定均已生效。此外,多國目前正與加勒比海共同市場與歐盟展開自由貿易協定談判,預定自2007年年底完成談判,因此,建議我商可利用多國加工出口區設廠享受進出口各項免稅優惠措施,將輸往北美、中南美洲或歐盟市場之訂單移來多國加工區設廠製造。

目前我旅多台商 徐子言 先生自1978年設立鼎達加工出口區,並有台商進駐生產外銷美國市場。另多政府亦於機場附近設立科技園區,亟盼吸引我高科技產業來多設廠,尤其資訊業,以代替傳統之加工出口業。

2、技術輸出

我國已邁入開發國家之林,工業發展中已受淘汰之機器設備仍受多國中小型企業所歡迎,我國中小企業廠商似可提供機器設備、資金、技術及市場行銷等方式與多國廠商合資生產。此外,我國為協助多國發展科技園區,在該園區內美洲技術學院設立「職業訓練中心」,協助培訓塑膠模具、數值控制機械加工、自動控制、工業電子、電腦輔助繪圖、電腦輔助設計及製造等專業人才,因此,我國如精密金屬零組件、模具、塑膠射出等產業,亦可考慮來多投資設廠。

3、水產養殖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uishs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