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個人所得稅

年所得在276,422貝索以下者免繳,年所得在276,422.01~414,632.00貝索者15%、年所得在414,632.01~575,878.00貝索者20%、年所得在575,878.01~90萬貝索者25%,年所得在90萬貝索以上者為30%,惟該稅率逐年調降,2007年為29%2008年為27%,至2009年為25%,另查多國費南德斯總統於2007529宣布向國會提案立即調降至25%,多國國會正審議相關法案。

(二)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多政府於200611起公布一系列稅賦改革措施,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升為公司淨利之30%,惟該稅率逐年調降,至2009年降為25%,另查多國費南德斯總統於2007529宣布向國會提案立即調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至25%,多國國會正審議相關法案。加工出口區廠商依地區別享有15年至20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待遇。

(三)不動產稅

不動產過戶稅為3.0%

不動產價值為多幣500萬貝索以上者,應繳納超出金額之1%,於每年3月及9月繳納。

(四)商品交易稅

除農、牧、林、漁、礦業之原始產品、書、報、雜誌、肥料、殺蟲劑、清潔劑、生產人類、動物用藥之原料、教育文化、金融服務、運輸業、水電垃圾服務、住宅租賃外,其他商品及服務皆須課以16%之商品交易稅。

(五)車輛過戶稅

車輛過戶稅為車價之2%,另多國每年依汽車年份課徵允許行駛稅,1-5年之汽車需繳1%車價之允許行駛稅,5-10年之汽車每年需支付3,000貝索之允許行駛稅,10年以上之汽車則需支付1,500貝索。

(六)選擇性消費稅

1、菸草產品:選擇性消費稅15%,另10支及20支盒裝菸分別課徵8.41貝索及16.82貝索之特別稅。

2、酒類產品:選擇性消費稅100%,另依種類不同每公升酒精課徵279.08342.2之特別稅。

3、石化燃料:選擇性消費稅16%,另柴油及高級汽油每加侖分別課徵35貝索之附加稅。

4、銀行轉帳及支票:每1,000貝索課徵1.5貝索之選擇性消費稅。

多國費南德斯總統於2007529宣布向國會提案將菸類產品選擇性消費稅由15%調降至7.5%,酒類產品選擇性消費稅由100%調降至20%,多國國會正審議相關法案。

(七)通訊稅及廣告稅

電話及行動電話等聲音及影像傳輸、印刷品徵收10%,廣告稅16%

(八)保險稅

保險需繳納16%之保險稅。

(九)博奕賭博稅

博奕賭博服務業需課徵20%之稅率,彩券業者每年尚需課徵31,000貝索之附加稅。

二、金融

(一)國際收支狀況

1、貿易收支:貿易總額為1763,020萬美元。

2、外匯準備:178,780萬美元。

(二)當地資金融資

1、銀行貸款利率:抵押貸款利率約為15%~18%,消費性貸款利率依金額而定,約24%~30%

2、當地資本市場規模:小。

3、外國商業銀行之營業:CITY BANK, SCOTIA BANK在多國設有分行。

(三)財政狀況

1、政府稅出額:中央政府總支出為多幣2,0351,180萬貝索,成長19.1%,其中經常帳支出為1,5462,810萬貝索(76%),資本財支出為4888,370萬貝索(24%)

2、財政收入:1,8885,750萬貝索,較2005年成長19.8%2006年稅收較2005年成長19.8%

3、通貨供給量:多幣1,0728,940萬貝索,較2005年成長16.1%

(四)關稅

1、從價稅及從量稅:除特定關稅配額產品外,一般進口產品關稅分為0%、3%8%14%20%。

2、如為多國與世界貿易組織簽署之「技術待遇協定」項下所保護之產品如稻米、糖、玉米、洋蔥、紅豆、雞肉、奶粉等產品,則採關稅配額制度。

3、商品交易稅(ITEBIS)16%。

4、選擇性消費稅。

5、海關進口服務稅:多國第226-06號法令授予多國海關總署預算獨立之自主性,並依進口產品CIF價格收取進口服務費0.4%

 


第陸章 基礎建設及成本

一、土地

(一)一般工業用地

多國一般工業用地之土地成本因地點、面積之不同而差異頗大,購買位於首都Santo Domingo土地價格每平方公尺介於1530美元,首都工業區Zona Industrial de Herrera每平方公尺介於62美元左右;如為租賃廠房,價格則約為每月每平方公尺67美元。

(二)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

多國計有58座加工出口區,公營加工出口區20座,每平方公尺年租金約為20美元;民營加工出口區計35座,每平方公尺年租金為2075美元,混合經營3座,其中位於機場附近之美洲科技園區依租賃面積而定,每平方公尺年租金約為108美元,另兩座每平方公尺年租金則為1132美元。由台商投資設立之鼎達加工出口區位於San Pedro de Macoris,離多京國際機場僅40分鐘車程,每平方公尺年租金約為35美元。

二、能源

多政府業將發電及電力配售民營化,然由於使用燃油發電、電費收取困難、偷電情形嚴重及未能有效控制發電廠與配電公司利潤,使得電費高達每度0.15美元。為因應斷電情形,一般工商界均自備發電機。另多國自來水在首都地區供應普遍,惟品質不佳,其費用為US$0.2/M3

三、通訊

通訊業方面,多國為拉丁美洲國家中通訊業較為發達國家之一,其中CODETEL公司在有線通訊市場佔有率達95%以上,無線通訊方面則由CODETELORANGETRICOMCENTENIAL等公司提供服務。另網路服務方面則包括一般撥接、寬頻上網(ADSL, T1及光纖網路)等,由CODETELTRICOMCENTENIAL等公司提供。多國為拉丁美洲地區T1連接費用最低之國家。

四、運輸

一般而言,多明尼加的交通尚稱便利。在公路方面,多國公路總長20,000公里,其中5,000公里為柏油路面,15,000公里為碎石路面。多國並無鐵路,僅多國糖業公司使用之產業用鐵路。

在對外交通方面,由於多國三面臨海且鄰近美國,計有11座港口可輸往太平洋及加勒比海,民營之Multimodal Caucedo港口於20044月正式啟用,成為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重要轉運港之。行駛多明尼加的船公司有30多家。多國有8個國際機場分別為,首都附近19公里Las Americas Puerto Plata La RomanaBarahonaSantiagoHerreraPunta Cana等。每日班機往返美國及歐洲超過20班次。主要城市之間也有國內航線聯繫。目前有25家航空客運公司及23家貨運公司飛經多明尼加(飛機至美國邁阿密1.45小時,至歐洲6.3小時,至委內瑞拉2小時,至波多黎各及海地均為半小時)。至美國邁阿密之平均運費,海運(40尺貨櫃)1,450美元,空運(每公斤)0.44美元,較其他中南美洲國家低廉。

 

第柒章 勞工

一、勞工素質及結構

多國勞力充沛,惟缺乏熟練工人及管理人員。勞工大多和善,然倘疾言厲色待之,恐將遭控告虐待。依據央行200612月統計資料,各主要部門從業人數分別為農牧業513,205人、製造業488,773人、建築業240,036人、旅館餐飲業209,893萬人、其他服務業778,606人、其他業別1204,573人。

二、勞工法令

(一)工資

1、民營企業資本額在多幣400萬貝索以上:基本薪資為多幣7,360貝索。

2、民營企業資本額在400~200萬貝索:基本薪資為多幣5,060貝索。

3、民營企業資本額在200萬貝索以下:基本薪資為多幣4,485貝索。

4、加工區廠商:基本薪資為多幣4,450貝索。

5、觀光業:基本薪資為多幣3,600貝索。

(二)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每週5天半,每天8小時(亦有僱主安排由週一到週四工作9小時,週五工作8小時者)。一週44小時,依正常工資支付。凡週一到週五超過44小時到68小時為止,則須付正常工資之135% 。國定假日及星期六、日加班工作須付正常工資之200%,加班則為正常工資之270%。法令規定,凡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1小時之休息時間。如連續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則休息時間須更長。然而,如獲勞工部核准,亦可安排連續工作8小時。1992年實施新勞工法,對於危險工作環境及危害健康工作環境員工工時,由每週44小時減少為36小時。

(三)假日

一年14個國定假日,法令規定凡臨時性員工於國定假期休假時,雇主仍須支付工資。

 

(四)休假

休假(支薪)不得以其他方式為補償或替代;惟雇員離職當年未休部份得予未休假獎金。

雇員休假日數規定如下:

1、服務滿5個月者,予6日休假。

2、服務滿11個月者,予12日休假。

3、服務滿1年者,每年予14日休假。

4、服務滿5年者,每年予18日休假。

(五)員工請假

凡員工因生產、結婚,或家庭成員亡故時,雇主須給予員工支薪假期,時間如下:雙親及祖父母之亡故時,喪假3天。生產時,生產假2天。結婚時,婚假5天。

另規定員工懷孕之產假如下:生產前後共12週休產假,雇主須支付全薪。

(六)員工之終止職務

法律要求,當雇主欲終止員工職務時,應依下述時間表預先以書面通知遭解雇之員工:

僱用期間

書面通知

36個月

7天前

612個月

14天前

12個月以上

28天前

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以書面通知該員工而欲解僱時,則須加付上述預先通知天數之薪資。如法律許可者,則解僱員工不須付離職金,惟許可之證據則須呈遞勞工部裁決。諸如季節性變動或僅工作某一特定期間之產業,即可解僱員工而不須給付離職金。

(七)遣散費

當廠商因營運問題、原料短缺,或財務困難等,暫時遣散員工或裁員時,須依以下順序辦理:

第一須先裁掉未婚之外國人。

第二為已婚之外國人。

第三為與本地人結婚之外國人。

第四為有多明尼加籍小孩之外國人。

第五為未婚之本地人。

第六為已婚之本地人。

多國勞工部要求雇主須事先以書面陳述須中止僱用契約之證據及擬暫時遣散員工名單,經由勞工部地區代表轉交,經勞工部依法審核後,如認為雇主陳述事實合理可信,即宣令其得暫時中止雇用,且免付薪資,並規定其遣散期間之長短,惟中止次數及期間長短均需依勞工法規定。

試用3個月內資方得免付遣散費解僱勞方;但是凡員工連續工作超過3個月以上,雇主欲將其辭退,除法令明文規定之理由外,均應依下列標準發給遣散費:

雇用期間

離職金

36個月

6天薪水

611個月

13天薪水

滿1年未滿5

每年給予21日薪

滿5

每年給予23日薪

(八)勞工保險

多政府為增進人民福祉,自20036月起分別實施「退休、殘障及死亡保險」、「工作意外」及「家庭健康保險」,企業須為員工辦理上述保險,雇主每月需負擔之保險費用約為員工薪資12.52%,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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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類別及實施日期

    保費、勞資雙方分攤比例

     

    退休、殘障及死亡保險

    已公布實施

    第一年保費為薪資之7.0%、第二年7.5%、第三年8.0%、第四年9.0%、第五年起10.0%。申報薪資上限為最低薪資之20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起

    勞方

    1.98%

    2.13%

    2.28%

    2.58%

    2.88%

    資方

    5.02%

    5.37%

    5.72%

    6.42%

    7.12%

     

    家庭健康保險

    多政府尚未公布正式實施日期

     

    第一年保費為薪資之9.0%、第二年9.5%、第三年起10.0%

    申報薪資上限為最低薪資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