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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余位專家學者聯合起訴,“全球最大中文數字圖書網”超星公司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被推上被告席,中國數字出版產業版權危機再度凸現。

    420余位學者欲齊訴超星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下稱“社科院歷史所”)研究員吳銳最近一直忙著打維權官司,以至於他自嘲“不務正業”,從一個學者變成了一個“職業維權者”。

    吳銳的“不務正業”始自一個偶然事件。

    2006年11月,吳銳出差參加學術會議,一個朋友對他說:“你寫的《中國思想的起源》三卷和你所編的《古史考》九卷,都不用送給我啦,我已經從超星公司的網站下載了,價格很便宜!”

    這個消息令吳銳大吃一驚,《中國思想的起源》是他的心血之作,曾被學術界認為是“2003年原創性著述典範”;而《古史考》九卷則是由包括吳銳在內的幾十位作者歷經數年才編撰完成的,被史學界給予高度評價。這兩本書上了超星公司的網站,自己身為作者和編者竟然毫不知情。

    吳銳立刻上網站去查看,發現不僅他的專著作品、彙編作品以及和別人合著的作品在超星公司網站上可以找到,而且他的老師、同事、朋友的很多學術著作也同樣遭遇“盜版”的命運。

    憤怒的吳銳開始聯絡其他專家學者進行聯合維權。據吳銳介紹,他已經聯絡到420多位專家,將對超星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提起盜版侵權的訴訟“大戰”。自2月起至今,已經有8起案件立案,還有十幾個案子正在準備提起訴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該系列案件是“中國最大的網路盜版訴訟案”。

    真假授權書

    “我的著作被超星上傳到網上,但是我並沒有授權給超星,也沒有收到過任何來自超星的要求與我簽約的文件。我十來年的科研成果就這樣輕易地被他們線上盜版了,這跟明火執仗的強盜有什麼區別。” 吳銳情緒激動地對《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說。更令他氣憤的是,在其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超星公司把一些學術著作盜版到網上的時候,粗製濫造致使錯誤百齣。”

    比如國家一級文物、被視為社科院歷史所“鎮所之寶”的《明代彩繪全真宗祖圖研究》,書名被錯寫成《明代彩繪全真宗祖國研究》;而《顧頡剛古史論文集》第一冊一書的作者,明明是至今尚健在的王煦華先生,竟然被超星公司改為清朝乾隆年間的大臣阿桂。

    “我們一定要維權到底,這不僅僅是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捍衛學術的尊嚴。”吳銳告訴《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我們首先要求超星公司登報道歉,其次才是經濟損失賠償。”

    對於吳銳等專家學者的“盜版侵權”說法,號稱“全球最大中文數字圖書網”的超星公司的總經理助理閻雲德卻對《中國經濟週刊》表示,吳銳的著作是經過授權的,吳銳和超星公司在2003年就簽署了授權書。

    “我沒有跟超星公司簽署任何授權文件,他們所說的授權書是偽造的。”吳銳反駁稱,2003年1月,超星公司的確曾以“促進優秀文化成果利用,傳播學術著作”為由,到社科院進行宣傳,也有部分學者在授權意向書上簽了字,但是自己並沒有簽署。

    吳銳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名為“國家863計劃中國數字圖書館示範工程,超星數字圖書館個人作品收藏授權書”的文件複印件,左下方有吳銳的簽名,簽約日期為2003年1月14日。“這是一份偽造的授權書,上面寫的我的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信箱都是錯的。”吳銳說。

    同時,他還對超星公司宣稱已有30萬位作者對其授權的說法產生懷疑,認為授權人數存在很大水分。他的依據是《法制早報》2006年刊發的一篇報道,題為《超星庭外賠付30萬 數字圖書館法規急待完善》,該文披露超星公司存在版權漏洞,其授權書的有效率僅為15 %~20 %。

    對於吳銳的指責與質疑,超星公司總經理助理閻雲德接受《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採訪時表示,授權書是吳銳親自簽署的,超星公司並沒有偽造。該公司公佈的有關著作權人授權書的統計數字也是真實可信的,沒有任何水分或虛假。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也成被告

    5月25日,在最新立案的社科院歷史所王育成研究員訴超星公司等機構著作權糾紛案中,被告的名單裏還赫然出現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名字。

    以保護版權為己任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怎麼會因為侵權盜版成為被告?

    此案的代理律師、北京世嘉律師事務所吳宗龍律師對《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說,他們在調查取證時,發現超星讀書卡的包裝上醒目地印著“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監製”的字樣。在超星公司的版權聲明中,也明確寫道:“各圖書館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監督下將向館藏作品作者支付報酬,以切實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這樣一來,給人的印象就是超星公司的書都得到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監管,我們認為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該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吳宗龍說。

    對此問題,閻雲德解釋稱,超星公司是依據國家版權局2002年發的48號文來操作的。據稱該文件規定:作品使用者在找不到作者的情況下,可以將作品使用費交給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由該中心通過集體管理的形式將費用轉交作者。“超星公司將部分作品使用費轉交給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並徵得中心同意,在超星讀書卡上印上此字樣。” 閻雲德說。

    不過,吳銳卻向《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表示,他找到一份國家版權局2004年發佈的文件,名為《國家版權局辦公廳關於同意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停止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工作的批復》。“根據這份文件,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早在2004年就已經停止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工作,它怎麼能夠再監督超星呢?所以,2004年以後,超星所有關於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宣傳都是對用戶和授權人的誤導。”吳銳說。他同時發現,在多起起訴超星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案例中,超星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均為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的職員。超星公司與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究竟存在什麼關係?

    5月28日,《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電話採訪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索來軍,他稱正在研究此事,還不方便發表任何意見。 

    授權模式難題

    事實上,版權問題一直是困擾中國數字出版產業的難題。一方面,電子書市場規模增長迅速,據新聞出版總署公佈的數字,截至2005年4月,中國電子書銷售總冊數達到805萬冊,電子書出版總量已達14.8萬種,居全球第一位。目前,中國數字圖書館用戶已經超過1000家,55%的省級圖書館開始使用電子書。另一方面,超星公司、書生公司、讀書中文等數字圖書館都曾陷入過版權危機。

    書生公司董事長王東臨認為,在傳統的版權授權模式遭遇海量授權時,存在一個明顯的缺陷,就是一對一洽談帶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低效的運行效率。比如有1000個傳播者需要100萬個著作權人的授權,每次洽談所花費的成本(包括雙方時間成本)按100元計算,那麼就需要為此支付1000億的交易成本。

    於是在目前的情況下,數字出版產業面臨兩難的選擇:如果嚴格按照傳統版權交易模式,則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礙了大量交易的進行,使版權資源無法得到充分地應用,無法發揮它應有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如果不按照傳統模式,就有可能遭遇侵權訴訟官司,面臨鉅額賠償。

    一些數字出版產業的人士曾提出法定許可模式,他們認為可以通過修改法律,擴大 “法定許可使用”範圍,即事先不經過作者的許可,先轉化為數字化模式,然後再向作者支付相應的報酬。

    但是,這種模式遭到不少法律專家的反對。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對《中國經濟週刊》(國內郵發代號2-977)表示,這種模式不但很容易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涉及修改現行法律,推行起來有很大難度。同時這種模式在國際上沒有先例,而中國已經加入WTO,各種法律應該和國際公約接軌,這顯然是行不通的。

    李順德認為,版權集體管理是個很好的途徑。如果能成立類似“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管理機構,作者就可以把作品的著作權交給它,使用者通過協會取得授權,並向它付費。

    “成立這樣的機構需要一個過程,還需要探討和努力。但是不管什麼樣的管理模式,依法保護作者著作權的前提不能改變。”李順德說。(記者 許浩)

from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6/04/content_61959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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