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廣告商機100億 電信業者積極搶進

2007年行動廣告市場的戰火正式 點燃,這把商機大火也開始燒到台灣,手機行動廣告市場上看20億元(整體行動廣告100億元),這場電信加值服務大戰,正準備燎原。

■文.林浦

看廣告也能賺錢!行動電話業者拉攏用戶祭出看廣告賺通話費的優惠,為行動廣告燃起新商機。威寶電信與博霖科技合作,推出台灣通訊市場第一個「看廣告、賺現 金」的「MobiBon行動廣告」服務,平均看完一則廣告可以賺3~7元,目前瞄準台灣行動廣告市場年產值20~30億元的大餅。全球市場在行動廣告方面 同樣也在發燒,研究機構顧能(Gartner)預測2010年全球手機廣告市場規模將達到16億美元。

■看廣告賺錢 電信業新招

綜觀去(2009)年行動廣告的市場達到100億元新台幣,相較於2008年的80億元成長了25%。根據Mindshare 2008 AD Spending Analysis、IAMA與Brain MG等市場調查機構的市調數據來看,台灣企業主花費在媒體廣告的費用已從2005年的536億元下滑至2008年的503億元,但是其中投資在網路與手機 部分卻是逆勢上漲,網路從2005年的30億元成長至2008年的60億元,手機部分則是從16億元成長到20億元。

威寶電信總經理張豊雄表示,手機上網已成趨勢,行動廣告這樣的新媒體,不論是廣告主或用戶都需要時間去適應,預估1~2個月內有10%的用戶開始使用這項 服務,年目標是達到20%的用戶比例,即超過30萬戶使用此服務。威寶去年加值服務營收占比約17~18%,目前已經達到18.3%,威寶會推出各種活 動,透過各項加值服務推出,今(2010)年目標要超過20%。

其他的電信業者,中華電信(2412)則藉由整合中華黃頁廣告與手機通訊提供的行動廣告服務,舉例來說,利用基地台訊號偵測到用戶位置,系統會自動對進入 店家附近的手機用戶發出文字或MMS簡訊的廣告內容。

數位互動行銷(ADCAST)客戶事業處業務總監鄧運鈞表示,雖然媒體購買與廣告代理業者都看好網際網路與行動上網所帶來的廣告商機,但是評估這塊市場還 在成長階段,市場還在教育時期,因此業者初期的作法是透過策略聯盟方式,聚集彼此的資源擴大影響的層面,例如將數位行銷與電視等傳統媒體行銷整合在一起, 將數位行銷的比重從2008年的10%,上拉到去年的20%,今年持續成長。 媒體購買公司傳立媒體台灣分公司董事總經理王興認為,行動廣告要能有效的成長,「廣告代理商是否有聘僱熟悉且懂得善用新興網路技術的員工,是左右業者市場 競爭力高低的關鍵。」

■Google最早布局Yahoo! Nokia蘋果跟進

行動廣告不是新鮮事,早在2008年的行動世界會議(Mobile World Congress)中,行動廣告首次現身時,就立刻成為現場熱門議題。更早之前,Google在2007年時推出Android平台,打的就是一貫的靠廣 告賺錢,平台上的服務免費,收入全靠廣告,因此於同年推出了「Ad Sense for Mobile」的行動廣告服務。競爭對手Yahoo!也藉著推行Yahoo!Go行動上網軟體,規劃了一系列的行動廣告服務,同時開放第三方開發者在自己 設計的Widget中嵌入廣告,藉此創造新營收。

調查機構Strategy Analytics指出,行動廣告市場在2011年可達到115億美元的規模,相較於目前每年約6400億美元的全球廣告市場規模並不大,但由於全球已有 27億支手機、15億台電視和11億台可以上網的電腦,都在競爭這塊市場大餅,分析師多認為,手機/行動廣告確實是值得開發的潛在市場。
看好行動廣告市場的商機,包括手機業者及通信服務業者等紛紛搶進這個市場。諾基亞(Nokia)2007年100%收購美國手機廣告伺服器業者 Enpocket,組成Nokia廣告事業團隊,以廣告代理商角色整合國際品牌廣告主、地區廣告公司、電信業者入口網站等,推動行動廣告服 務;Google去年底斥資7.5億美元收購AdMob,鞏固行動廣告業務;蘋果於今年1月斥資2.7億美元收購行動廣告業者Quattro Wireless。

行動廣告在iPhone也創造了新的紀錄,App Store上下載的應用程式在18個月內已經超過30億次,每個程式都可以在其中置入廣告,更讓行動廣告愈來愈有看頭,其宣傳的效果深入各種層面。另外可 以看到,隨著智慧型手機的使用率提升,對於行動廣告的成長將有正面的幫助。
國外大廠已經布局行動廣告商機市場觸角,透過併購專業廠商以握有關鍵資源,藉此快速達到目標,同時具有主導權。

相較於台灣市場,業者也注意到這塊市場的發展,電信業者掌握市場成敗最關鍵的用戶、個資及提供最後一哩服務的優勢,在市場上有較高的主導權,也可以看到其 轉為積極的態度。……【完整內容及圖表請見《理財周刊》509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uishs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