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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李娟萍】
2007.06.09 03:54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生效後,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內,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卡債族要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呢?

更生程序是以債務人清理債務的誠意,且提出有履行可能的更生方案為前提。如果債務人沒有清償的能力,也可以聲請清算,由法院分配其財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適用對象有所限制,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或從小規模營業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是指平均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

債務人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生活、資格、權利等均將受到限制,這是債務清理的最後手段。因此,該條例採協商前置主義,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應先協商,待無法協商時,才能適用生更或清算程序。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2007/06/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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