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007年5月16日台北訊,李育琴報導
2003年,副總統呂秀蓮造訪東沙島時,表示台灣為海洋國家,並宣示「海洋立國」的國家發展藍圖。隨著《海洋政策白皮書》、《海洋教育白皮書》陸續推出,台灣朝向海洋國家的發展似乎逐漸確立。然而,要邁向海洋國家,不能僅靠政策性宣示,確實立法才能有效推動政策,台灣,現在最缺的就是海洋法律。
上週10、11日在台北舉行的「海洋事務及海洋法律國際學術研討會」,十餘位來自國際的專家學者,以及3位國際海洋法庭法官,與台灣相關政府單位、學校與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針對海洋政策、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進行兩天的討論。主辦單位海洋大學校長李國添表示,研討的成果將做為未來台灣海洋法及海洋政策的重要指標。
2000年,美國總統簽署了《海洋法》(Ocean Act of 2000);日本於2007年4月通過了《海洋基本法》,相較於美日兩國,台灣的《海岸法》爭議十數年,未能完成立法,讓海洋政策執行有所依據,學者表示,對於台灣海洋政策發展相當不利。
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胡念祖指出,從過往的研究資料中可見,台灣海洋政策思維的興起,是早於美國的,1970年代,即出現海洋政策與事務的學術研究。然而隨著政府政策的不斷演變,台灣的海洋學術研究機構由盛轉衰。
2001年,陳水扁總統公布《海洋白皮書》,隨後成立海洋事務委員會、提出「海洋政策綱領」,一直到2006年,《海洋政策白皮書》、《海洋教育白皮書》的公布,這些看似深具意義的政策宣示,卻缺乏法律的依據。胡念祖認為,台灣的海洋政策發展,並非經由國會通過,獲得民眾的支持,而是由執政者的核心價值驅動力使然。對於陳水扁政府提出的海洋立國願景,他表示,仍須通過立法,法律才是促使政府重視海洋事務最重要的一步。
雖未簽署公約,但不應自外於國際潮流
台灣的外交處境,在參與國際海洋事務上,顯得窘迫。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未能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海洋法公約》為1982年卻簽訂,目前有153個國家簽署加入,但不包括美國。來自國際海洋法庭的法官霍夫曼(Albert Hoffmann)表示,《海洋法公約》的基本原則在於認定「海洋資源是人類共同的資產」,因此,在公海中(不包括經濟海域)的探勘、開發行為,需考慮全體人類的福祉,並且保護海底資源,讓各國公平分享利益。
歐盟是《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成員國家之一,國際海洋法庭法官崔維斯(Tullio Treves)指出,歐盟的海事政策,就是歐盟加入海洋法公約的成果。2006年,歐盟發表《綠皮書》(Green Paper),其目標為發展「涵?#92;一切的海洋政策」,歐盟藉此制訂共同的海洋政策,以保護其海洋環境。
歐盟的海洋政策,涵?#92;了不同的領域,包括漁業、污染防制與航海。由於1999年及2002年的兩度大型船隻觸礁造成的嚴重漏油污染事件,使得歐盟開始進行相關的立法,並通過一些指令,防止海洋船舶污染事件再次發生。
台灣未能簽署《海洋法公約》,除了在國家海域主權的申張無法與其他國家力爭,在違反國際公約遭受制裁時,卻不會因此而免於制裁。例如台灣在2004、2005年,受到大西洋鮪魚保育國際委員會(ICCAT)等國際組織的制裁,估計漁業的損失超過20億新台幣。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高聖惕認為,ICAAT所採取的貿易措施,對於像台灣這樣非締約國的制裁,非常有效。
對於台灣無法加入國際組織,未能簽署國際公約,霍夫曼法官以南非經驗提供建議。在1994年之前,南非未能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但該國以觀察員身分,不管是非正式或官方的方式,持續參與國際會議,了解國際情勢,並且根據國際情勢的發展,制訂南非的國內政策。
以台灣目前的處境,亦有專家建議採用影子策略,不管是《海洋法公約》或《京都議定書》,皆採取遵循國際公約的規定,獲取國際的認同,此外,透過參與區域組織的計畫,如APEC、ICAAT等,讓台灣的科技與人才發揮力量,這些都不失為參與國際海洋事務的方法。
from 環境資訊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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